皮肤病与性病学学科简介

作者:发布时间:2022-10-24浏览次数:12

一、学科方向介绍(含学科简介、研究方向简介、研究生培养特色等内容)

皮肤性病学包括皮肤病学和性病学,是研究皮肤及附属器和各种与之相关疾病的一门二级学科。其内容包括皮肤及附属器的结构与功能、各种皮肤及附属器疾病、性传播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方法、治疗及预防等方面。

自2012年,医学院皮肤性病学专业硕士学位点授权以来,招收了数批硕士研究生,凝炼了强大的师资队伍,奠定了该学位点建设的良好基础。截止目前已招收8届,共计31人。为进一步提升学科建设的质量,皮肤性病学学科积极向潍坊医学院重点学科目标迈进。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皮肤性病学硕士点现有硕士生导师9人(校内导师3人,校外导师6人),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4人,导师梯队结构及年龄合理。本学位点建设以潍坊医学院为依托,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皮肤科为平台,作为皮肤病与性病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国家级皮肤医疗美容示范基地、全国银屑病专病示范门诊、白癜风精准医学研究联盟单位和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皮肤影像建设示范单位,为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近五年,科研成果显著,累计主持承担20余项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科研项目,发表科研论文50余篇,其中SCI 20余篇,获各类科研奖励及专利10余项。

在近年的研究生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本学科积累了较多的行之有效的培养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经验,并注重从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教学与人才培养、学位课程建设、工作条件、管理工作等各方面做好研究生教学、科研和培养工作,研究生培养质量正稳步提高,已初步形成为具有一定区域特色和有一定影响的学科。

二、学科平台介绍(含师资和导师队伍整体情况、实验室条件、实践基地、科研特色、获得的重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奖励、发表的高层次论文等内容)

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结构日趋合理,师资力量整体较高。加强皮肤性病学师资队伍的建设,每年新增研究生导师,整个学术队伍具有学历层次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思想活跃的特点。为充实师资力量,鼓励在职教师进修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使教师业余能力及知识结构不断得到提高及更新。注重师德师风建设,让教师成为学生的榜样,导师要注重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多组织学术交流、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前沿汇报,拓宽知识面,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培养学生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培养条件建设  硕士点研究和工作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皮肤病学硕士点以潍坊医学院和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等省内多家三级甲等医院为依托,已经完善各种实验条件、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从研究生开题报告开始,全程管理,严格以皮肤性病学为方向开始研究与学习,定时组织小型研讨会,监督并确保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方向性与质量。为保证论文质量,各导师对每篇研究生论文的质量严格把关,毕业生均以优秀的学位论文毕业。

科研研究工作积极调整研究内容,凝炼学科研究方向。根据潍坊医学院大学的区位优势、本学科研究人员的学术背景、以及当地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确立皮肤性病学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方向;主要围绕皮肤性病学常见疾病及疑难疾病的诊治、最近研究进展及存在与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相关的学习与研究。

三、学科其他介绍(如奖助体系、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等)

学生的奖助体系根据《潍坊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2016年8月修订)。设立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工作奖等奖助项目,经过:个人申报、院系评审、学校审定等流程进行评选,总体涵盖率达100%。

在读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研究生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在导师的统一安排下,分别负责各自的指导、考核任务。加强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动手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营造创新氛围,培养研究生获取知识、更新知识、创新知识的能力。①硕士研究生应有一定时间参加临床实践工作。并参加科室的病案讨论、查房等,参加1-2次本专业全国性学术会议。第二学期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专业课程和专业外语的学习和学院组织的统一考试。②在学期间,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的同时应根据课题研究情况将其研究结果撰写成1-2篇学术论文,经导师修改同意后以第一作者身份投到本专业核心期刊,才能获得申请学位的资格。③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参加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于最后学年参加规范化培训考试病取得相应证书。

学校不断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促进研究生学风建设的重要理论支撑。在研究生课程考核、学籍管理、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发表学术论文及学位论文答辩、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及教学效果等环节进行制约和监控,以制度来规范管理,促进研究生学风建设。严惩学术不端行为。我们在加大学风建设的同时,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一旦发现对当事人进行批评、警告,重则取消其答辩资格。